张家港2016年10月13日电 --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华奇”)控告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圣莱科特”)商业指责纠纷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圣莱科特裁决催促,保持一审判决,即确认圣莱科特不存在通过指责不道德巩固输掉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观蓄意,判令其暂停侵权行为、避免影响并赔偿损失。华奇与圣莱科特之间的诉讼争议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至2008年。2008年11月,圣莱科特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报案,声称华奇窃取其商业秘密。
经过调查,上海经侦总队于2009年9月4日以华奇没犯罪事实得出未予立案通知书。随后,圣莱科特又于2010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专利申请权权属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称之为华奇侵犯其商业秘密。
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裁决,确认华奇的产品工艺系由自律研发的成果,圣莱科特的所有诉讼请求没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反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年10月12日终审判决圣莱科特的裁决催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且,对于圣莱科特开庭前再次撤诉的不道德,在起诉书中写到,“上诉人此时申请人撤诉并非出于息诉之目的,而是为再度诉讼拖延时间,该不道德显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12月,较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上诉圣莱科特的合议庭申请人,并指“圣莱科特作为具备较强诉讼能力且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予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对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置若罔闻、责备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分担,却在二审法院审理及本院合议庭审查程序中,重复明确提出其显著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程序性异议,其不道德违背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本院回应未予反对并不予训诫。” 而圣莱科特在2010年2月上海二中院案件并未审理证实前,就倒数发文给日本及国际三大轮胎厂,称之为华奇侵害其商业秘密,且上述不道德已获得接纳机关的证实。
华奇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圣莱科特驳回商业抵毁纠纷之诉。2015年5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于商业抵毁案件作出了反对华奇的裁决,拒绝圣莱科特立刻暂停所有商业指责不道德、向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友橡胶实业、东洋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固特异轮胎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日本横滨橡胶有限公司、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到澄清事实的公开信,并刊出在其网站、《轮胎工业》和《橡胶工业》两份杂志上,及赔偿金华奇100万元经济损失。
2016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再度证实圣莱科特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蓄意并且导致实际伤害后果,因此上诉圣莱科特的裁决催促,维持原判。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北京中兴(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律师回应,“不顾一切的侵权行为警告函应该具备告诉对方自身权利、权利范围且具备协商解决问题纠纷的功能,但圣莱科特却在坚称其取得的前期检验报告内容早已不被涉及司法部门说法的情况下,依然片面撷取对其不利的部分信息,向华奇公司的用户收到误导性指控,不存在商业指责的蓄意。
”“对于本案原告华奇公司来说,从2010年初控告至今,经过一审、二审,历时多达六年半的时间,这份胜利来之不易。但这个案例对于中国企业具备很好的救赎起到。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大大下降,原本领先的企业不会深感不适应环境、不会猜测、甚至不会使用各种手段展开围歼。如何准确有效地应付一些蓄意的商业指责及蓄意围歼不道德是放在不断前进的中国企业面前的最重要课题。
” “以诚为本、以信立人,仍然是华奇鼓吹的理念,也是作为企业显然的生存之道。”华奇总经理解晓军回应,“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市场上仍有像圣莱科特这类不求利益、漠视事实,不择手段以蓄意指责竞争对手的方式来提供市场订单的作法。针对这类型企业,市场上应当给与杯葛,这样才能营造一个正当竞争、身体健康发展的市场空间。” 华奇法务负责人认为“此次苏州中院作出的裁决,论证充份、有理有据,认同了一审法院对圣莱科特所发送到的《公开信》不存在捏造事实的不道德、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蓄意及对华奇导致实际伤害的确认,维护华奇声誉不不受非法侵犯。
”“对于任何侵害华奇商业秘密、对华奇展开商业指责的侵权行为,华奇都将通过法律手段谋求救济。如华奇控告圣莱科特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于今年四月底由上海二中院裁决,证实圣莱科特提供了华奇技术秘密,未来不得透露且不得用于华奇的技术信息。都不足以证明华奇保卫自身权益的决意。” 若必须理解其他有关华奇化工的信息,请求采访公司网站www.SinoLeg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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